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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
2021-04-21 10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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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证监会、上交所分别发布修订后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科创板支持方向、行业领域、科创属性指标等科创属性要求,并细化对发行人科创属性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披露和核查要求。具体来看,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等内容,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新规限制金融科技、模式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禁止房地产和主要从事金融、投资类业务的企业在科创板上市。

证监会指出,科创板各项制度设计,必须紧紧围绕培育出更多具有“硬科技”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创新企业,这是检验科创板是否成功的首要标准。这次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总的思路是:聚焦支持“硬科技”的核心目标,突出实质重于形式,实行分类处理和负面清单管理,进一步丰富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并强化综合研判。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强化制度规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源头上提高科创板上市公司质量。

证监会指出,此次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修改,是科创板一项重要制度调整,涉及对《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交易所相关审核规则的修改。具体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新增研发人员占比超过10%的常规指标,以充分体现科技人才在创新中的核心作用。修改后将形成“4+5”的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二是按照支持类、限制类、禁止类分类界定科创板行业领域,建立负面清单制度。三是在咨询委工作规则中,完善专家库和征求意见制度,形成监管合力。四是交易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重点关注发行人的自我评估是否客观,保荐机构对科创属性的核查把关是否充分,并做出综合判断。

上交所明确,对《暂行规定》修订前已申报的企业,实施新老划断原则,审核中对科创属性相关指标仍按其申报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将根据本次修订精神对企业的技术先进性等进行综合判断。

除修改科创属性评价指标外,压实保荐机构核查把关责任也成为监管重点明确内容。

《暂行规定》显示,保荐机构应当围绕科创板定位,对发行人自我评估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尽职调查。保荐机构核查时,应当结合发行人的技术先进性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不应简单根据相关数量指标得出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结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注册制推出以来,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把选择权交给了市场,保荐机构必须要承担更多责任。近期证监会网站集中公布了投行业务违规处罚信息,证监会始终重视投行业务执行质量,多措并举督促保荐机构归位尽责,进一步发挥好“看门人”职责。其中,建立健全投行业务违规处罚的信息公示机制,强化市场声誉约束是重要措施。(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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