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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融资便利化政策将扩至全国
2023-07-26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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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并于7月24日公开征求意见。

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主体范围,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天津、上海、江苏、山东(含青岛)、湖北、广东(含深圳)、四川、陕西、北京、重庆、浙江(含宁波)、安徽、湖南、海南省(直辖市)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其他地区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通知》要求,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完善跨境贸易开放政策方面,《通知》涵盖4项经常项目政策,主要是进一步完善特殊贸易外汇收支管理的经常项目便利化改革措施,前期已经在部分区域试点实施。具体包括: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和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关于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措施,《通知》提出更新完善资本项下的部分管理措施,具体包括: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和精简部分资本项目账户。

(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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